当高空抛物致损却找不到责任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机关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一、高空抛物致损找不到责任人该谁担责
当发生高空抛物致损且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来确定责任承担者。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在一栋建筑物中,如果发生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具体是谁抛物的,该建筑物中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居民,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就要承担补偿责任。比如,从某栋居民楼抛下一个花盆砸伤行人,在无法确定是哪一户抛出的情况下,该楼所有可能抛出花盆的住户,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家或者没有实施抛物的可能,就要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例如,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在小区内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导致无法确定抛物责任人,那么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安机关等机关
民法典还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公安机关有职责运用侦查手段,尽力找出真正的侵权人。
二、高空抛物致损找不到责任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何免责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若想免责,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1、证明自己不在场
如果在高空抛物发生的时间段内,使用人能够提供自己在其他地方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明自己不可能实施抛物行为,就可以免责。例如,某人在上班时间,公司的监控录像显示其一直在公司工作,那么其就可以证明自己不在现场,从而免责。
2、证明不具备抛物条件
有些情况下,建筑物使用人的房屋位置、窗户朝向等因素决定其不具备抛物的条件。比如,某住户的窗户是朝向小区内部的花园,而抛物是发生在小区外的马路上,那么该住户就可以以此证明自己不可能实施抛物行为。
3、证明物品非自己所有或使用
如果能够证明导致损害的物品并非自己所有或使用,也可以免责。例如,抛出的是一个特定品牌的工具,而该住户家中根本没有这种工具,就可以作为免责的依据。
三、高空抛物致损找不到责任人时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致损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下,责任范围有一定的界定。
1、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
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设置警示标识等。如果其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导致无法确定抛物责任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小区内没有安装监控,无法拍摄到抛物的过程,物业服务企业就可能要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责任的比例划分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责任通常是与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相适应的。如果其只是部分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承担的责任可能相对较小;如果其完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那么承担的责任可能会相对较大。例如,物业服务企业只在小区部分区域安装了监控,而抛物发生在未安装监控的区域,其承担的责任可能会比完全没有安装监控的情况要小一些。
3、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是不同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是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两者并不相互排斥,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高空抛物致损找不到责任人时,责任承担涉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等多方主体。在实际处理中,要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责任。那么,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发现了真正的侵权人该如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主体追偿?如果您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