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侵占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客体是公司等单位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明确这些构成要件,有助于准确认定该类犯罪。
一、公司侵占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公司侵占罪,准确来说是职务侵占罪。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二是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即行为人将自己业已持有的单位财物非法转归为自己所有;三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二、公司侵占罪的主体范围界定
公司侵占罪的主体范围界定是准确认定该罪的重要环节。
1、公司人员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普通员工等。这些人员在公司的不同岗位上,都可能因职务便利而接触到公司财物。例如,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公司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他们就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销售部门的员工在收取货款过程中,也可能将部分货款据为己有。
2、企业人员
非国有的各类企业,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的工作人员。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相对灵活,人员的职责划分可能不像公司那样明确。但只要是在企业中具有一定职务,能够对企业财物进行管理、经手的人员,都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比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管理企业资金时,若将企业资金挪作个人使用且拒不归还,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3、其他单位人员
这里的其他单位范围较广,如民办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在这些单位中,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民办学校的财务人员将学校的学费收入私自截留,用于个人消费,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公司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便利”是公司侵占罪客观方面的关键要素。
1、主管便利
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决定、调配、处置等权力。例如,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的重大资金使用有决策权,他如果利用这种权力,将公司的资金划转到自己名下的账户,就属于利用主管便利进行职务侵占。
2、管理便利
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进行保管、看护等职责。如仓库管理员负责保管公司的货物,他若将仓库中的货物私自变卖,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就是利用管理便利实施侵占行为。
3、经手便利
是指行为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财物。比如,销售人员在外出洽谈业务过程中,收取了客户支付的货款,若其将该货款截留并据为己有,就是利用了经手便利。判断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要结合行为人在单位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来综合认定。
综上所述,公司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涵盖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等多个方面,准确界定主体范围和认定“利用职务便利”等要素对于定罪至关重要。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公司侵占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不同数额对应的量刑标准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遇到类似的疑惑,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