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干活骨折,一般由雇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负责赔偿。具体需根据不同的用工情形来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在工地干活的农民工骨折后,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农民工是受雇于个体老板,这种情况下,个体老板作为雇主,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农民工自身无重大过错,雇主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例如,个体老板安排农民工从事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危险作业导致骨折,老板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当工地工程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时,根据相关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农民工与承包单位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承包单位也需负责赔偿。比如,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小包工头,小包工头找来的农民工在施工中骨折,建筑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若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企业的正式员工,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所在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后,农民工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骨折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其他施工单位的过错导致,那么第三方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农民工可以要求第三方赔偿损失,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时要求雇主或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