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小孩,房产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房产的性质、购买情况、夫妻双方及小孩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一般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决,小孩通常不直接参与房产分割,但在某些情况下会影响分割结果。
要明确房产的性质。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等情况,那么该房产仍属于婚前财产所有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例如,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该房屋归购买方所有。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有多种,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比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将房屋出售,双方分割售房款。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在判决时,法院会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如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装修出资等。
关于小孩,虽然小孩一般不直接参与房产分割,但在一些情况下会对房产处理产生影响。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且抚养小孩的一方获得房屋更有利于小孩的生活和成长,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房屋判给抚养小孩的一方。同时,在确定经济补偿数额时,也会考虑抚养小孩的一方可能需要更多的资金来保障小孩的生活。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将房产赠与小孩。这种情况下,需要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以确保小孩的权益得到保障。但要注意,一旦完成赠与,在符合法定情形外,一般不能随意撤销赠与。离婚有小孩时房产的处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公平合理且有利于各方权益保障为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