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不存在专门的生效证明办理地点。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时生效;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书经法院确认后与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

要明确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同方式下离婚协议书生效情况不同。

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自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起,离婚协议书生效。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程序和发放的离婚证就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标志,并没有专门的“生效证明”需要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真实意愿。一旦完成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而在诉讼离婚中,如果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会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时,离婚调解协议就相当于离婚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起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同样不存在所谓的“离婚协议书生效证明”。

综上所述,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没有专门办理离婚协议书生效证明的地方。关键在于完成相应的法定程序,以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从而使离婚协议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生效证明去哪里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