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桡骨远端骨折一般可鉴定为十级伤残,但最终结果需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
在工伤伤残鉴定中,对于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需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这一标准。
通常情况下,桡骨远端骨折符合“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这一条款,对应十级伤残。十级伤残是相对较轻的伤残等级,意味着骨折愈合后可能对肢体的功能影响较小,不影响日常生活的基本活动。不过,这只是一个大致的判断,实际的鉴定情况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果骨折愈合后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功能障碍,比如腕关节活动度明显受限,影响到了手部的抓握、持物等功能,或者存在其他并发症等情况,那么伤残等级可能会更高。具体的功能障碍程度需要通过专业的医学检查和评估来确定。
工伤伤残鉴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受伤者的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鉴定时会考虑骨折的治疗情况、愈合情况以及对肢体功能的影响等因素。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所以,对于工伤桡骨远端骨折最终能鉴定为几级伤残,要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