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无能力付抚养费,可先与对方协商,如达成一致可签订协议调整抚养费支付方式或金额;若协商不成,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确实困难,可由法院判决酌情减免;等对方经济状况好转后,抚养方还可要求恢复并补足抚养费。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后一方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毕竟曾经有过婚姻关系且共同育有子女,协商是比较温和且有利于后续关系处理的方式。双方可以就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金额等进行重新约定,例如将一次性支付改为分期支付,或者适当降低每月的支付金额。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新的支付安排,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这样做既考虑了支付方的实际困难,也保障了抚养方和孩子的权益。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可判决酌情减免给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要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失业证明、收入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无力按照原约定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减免并不是永久性的。当支付方的经济状况好转后,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原来的抚养费金额,并补足之前减免的部分。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稳定的经济环境中健康成长。所以,无论是协商还是通过法院判决,都是为了在保障子女权益和考虑支付方实际情况之间找到一个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