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财产保险领域,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证保险等领域也有相应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行使追偿权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例如,甲的汽车被乙撞坏,甲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后,保险公司在赔偿甲的损失后,就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乙进行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表述“保险追偿权”,但其中一些条款与保险追偿权相关联。比如,在保证合同方面,如果保险人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在保证保险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三、其他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除了上述主要法律外,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保险追偿权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在海上保险中,《海商法》也有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追偿权的法律体系,保障了保险人在不同保险场景下的追偿权利,也规范了保险追偿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

保险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