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到案是否算自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一般可认定为自首;若缺乏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则通常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首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判断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当犯罪嫌疑人接到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这表明其内心具有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这种情况下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电话后,没有逃避,而是积极配合,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制力或威慑才到案,并非出于内心的自愿,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比如,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了大量证据,传唤只是一种形式,其是在无法逃脱的情况下被动到案,即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或者只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而隐瞒关键情节,也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传唤到案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自首,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传唤到案的算不算自首(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