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送养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之后还可能涉及户口登记等事项。

明确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这意味着在一些条件上有一定放宽。

对于收养登记机关,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若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人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包括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送养人也需准备相应材料,如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