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事故鉴定不满意,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来处理。不同类型的事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重新鉴定的申请途径和要求有所不同。

一、交通事故鉴定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对交警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满意,当事人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阶段,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法院会综合考虑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等因素来判断是否重新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会对原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等进行审查,若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一般会准许重新鉴定。

三、工伤事故鉴定

如果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最终的鉴定结论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如首次鉴定结论、病历资料等。

当对事故鉴定不满意时,应该及时按照相应的程序申请重新鉴定,以保障合法权益。在申请过程中,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材料。

事故鉴定不满意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