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债权转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变化、权利义务内容及通知要求等方面;联系在于二者均是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的方式,且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合同的相对性问题。

从区别方面来看。

主体变化不同: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主体变化是债权人发生了变更。例如,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此时债权人就从甲变成了丙。而债务承担是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主体变化是债务人发生了改变。比如,乙欠甲10万元债务,乙将该债务转移给丁,债务人就从乙变成了丁。

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债权转让中,第三人取得的是债权,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后,可以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承担的是债务,需要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知要求不同:债权转让只需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通知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即使债务人不同意,只要接到通知,债权转让就对其产生效力。而债务承担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实现。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从联系方面来看。二者都是债的主体变更的方式,都使得债的关系在主体上发生了变化。并且,它们都涉及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都打破了原债权债务关系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的限制,使得第三人加入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中来。同时,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债务承担,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承担与债权转让有何区别和联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