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可以退还。前提是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这里所说的未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有关机关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会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所以,只有严格遵守规定,在取保候审结束时才能顺利退还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