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人住,物业费一般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缴纳,不过部分地区支持业主按一定比例少交,具体要依据当地政策和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
从普遍规定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即使房子没人住,业主也不能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的对象是整个小区,包括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卫生清洁、安全保卫等,这些服务并不会因为个别房屋无人居住而停止或减少成本。
部分地区有特殊政策,有些地方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长期空置的房屋可以少交物业费。例如,有的地区规定空置6个月以上的房屋,物业费可按70%缴纳。这是考虑到无人居住的房屋对公共资源的使用相对较少。所以业主可以了解当地是否有类似的政策,以争取相应的优惠。
需遵循合同约定,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确定物业费缴纳方式和标准的重要依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缴纳办法,那么业主就需要按照合同执行。比如合同约定空置房物业费全额缴纳,业主就应按此履行义务。
如果业主认为房子无人住应少交物业费,可与物业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说明房屋空置情况,提出合理的减免诉求。若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可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缴费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