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未达等级,仍可获得相应赔偿,赔偿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等。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是很重要的赔偿部分。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都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费用也是如此,目的是帮助工伤职工尽可能恢复身体机能,使其能够更好地回归正常生活和工作。
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会给予一定的伙食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也在赔偿范围内。这包括了职工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不过,这些费用的报销通常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对于一些工伤职工,可能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比如假肢、轮椅等。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工伤职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
若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就需要支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