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书下达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案件的。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当行政处罚书下达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案件是可以撤销的。
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如果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存在错误,比如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主动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例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检查等,导致获取的证据不合法,那么行政机关发现后应主动撤销已下达的行政处罚书。
通过行政复议撤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如果认定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会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比如,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适用的法律条款不正确,复议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撤销原处罚决定。
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查明行政处罚存在违法情形,会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法院会基于此撤销行政处罚。
不过,撤销行政处罚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一旦撤销,行政机关可能需要重新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确保行政管理秩序的有效维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