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病死是否算工伤事故需要分情况判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若不符合此条件,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工地病死这种情况,有着明确的判定标准。核心的判定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该条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包含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二是“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时间等。“工作岗位”则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地点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地点。比如,建筑工人在工地正常施工过程中,突然感觉身体不适,被紧急送往医院,在48小时内死亡,这种情况就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如果职工虽然是在工地,但并非在工作时间发病,或者发病后超过了48小时才死亡,通常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例如,工人在工地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且在发病后48小时之后死亡,这种情况一般无法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本身就患有严重的疾病,且该疾病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引发,在工地只是病情发作死亡,同时又不符合上述视同工伤的条件,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发生工地病死的情况,家属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