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三年后离婚,财产分割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首先要明确夫妻财产的范围,夫妻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在离婚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进行分割,仍归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遵循以下分割原则。
双方协商优先。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分割协议。这种方式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就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可能会适当多分。同时,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法院也会考虑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要,在财产分割上做出合理的安排。
此外,在分居期间,夫妻各自的收入等财产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定义的财产,一般仍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