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可能结果;区别主要体现在构成要件、法律意义、时间等方面。
首先来看两者的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只有合同先成立了,才有可能进一步生效。如果合同都未成立,就不存在生效与否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一种可能结果,当合同成立后,满足一定条件就会生效。
从区别方面分析,构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例如,甲和乙就买卖一台电脑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了。而合同生效的要件除了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比如,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一份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且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虽然合同成立了,但因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而不生效。
法律意义也有所不同。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是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一种事实状态。而合同生效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如果合同不符合生效要件,国家可能会认定合同无效,从而否定当事人的合意。
时间上也存在差异。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例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时间则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些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还有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总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但又紧密相关的概念,在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以正确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