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与终止强制执行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效力、产生原因和恢复情况不同。中止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条件满足可恢复;终止则是彻底结束执行程序,不再恢复。
法律效力方面,强制执行中止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执行的效力并未消灭。例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此时执行程序暂停,但一旦争议解决,执行程序可继续进行。而强制执行终止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结束,执行效力完全消灭。比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执行程序不会再重启。
产生原因方面,中止强制执行的原因通常是出现了一些客观障碍,这些障碍在短期内可能消除。常见情形有: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等。而强制执行终止的原因往往是出现了某种特定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像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等。
恢复情况方面,强制执行中止后,一旦导致中止的情形消失,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强制执行。例如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当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就可以恢复执行。而强制执行终止后,由于执行程序已经彻底结束,不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执行案件就此完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