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保证金退回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首先要明确,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当出现可以退回保证金的情形时,比如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规定。

在取保候审结束时,执行机关会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这些文书会明确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退还的相关事宜。执行机关会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说明该被取保候审人的保证金退还情况。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需要携带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前往当初缴纳保证金时指定的银行办理退还手续。银行在接到执行机关的通知以及核对相关法律文书无误后,会按照规定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被取保候审人。

需要强调的是,整个取保保证金退回流程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和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执行机关反映、申请复议等方式来解决。

取保保证金退回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