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能退钱,而定金一般情况下不能退,只有在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才会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含义和性质。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意味着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和惩罚性质,其目的在于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例如,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支付定金后,如果购房者反悔不买了,那么开发商就有权不退还定金;反之,如果开发商违约不卖了,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者。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实际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不想继续交易,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如数退还订金。比如在一些普通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支付了订金,之后因个人原因不想购买该商品了,商家通常会将订金退还给消费者。所以,在交易中,如果希望在改变主意时有退款的可能性,选择“订金”更为合适;如果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则可以选择“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