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情形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除名退伙则是因合伙人的特定行为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除名。
合伙人退伙是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具体情形如下。
自愿退伙:
其一,协议退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合同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例如,合伙协议中约定当企业利润连续三年低于一定标准时,合伙人可以退伙,若该情形出现,合伙人即可依约退伙。
其二,通知退伙。合伙合同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比如,合伙人有了更好的投资项目,想退出当前合伙,在满足不影响合伙事务执行且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条件下,就可以退伙。
法定退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当然退伙。法定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例如,合伙人因意外事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伙人资格自然丧失。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例如,合伙人私自挪用合伙企业资金,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其他合伙人就可以一致决定将其除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