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逮捕后接下去的程序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当犯罪嫌疑人被批捕逮捕后,首先进入的是侦查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会继续深入调查案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他们会采取多种侦查手段,比如询问证人、勘查现场、进行鉴定等,以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情节的轻重等情况。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一些特殊案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终结后,案件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会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等。人民检察院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会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会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人民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判决。整个审判过程会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原则,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