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交税方式有所不同。个体工商户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一般有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两种方式;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多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交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方面,若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则按相应征收率缴纳。一般纳税人则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若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业务,需要缴纳消费税,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的消费品确定。
个人所得税,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查账征收下,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计算纳税。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个人独资企业交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和个体工商户类似,小规模纳税人有相应的免税政策,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缴纳。
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得税率。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时,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等方式。定额征收直接确定应纳税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根据企业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按照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还可能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这些通常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