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对方全责,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赔误工费。如果因该事故导致当事人人身损害,从而耽误工作造成收入减少,那么全责方需要赔偿误工费;若只是单纯车辆追尾,未造成人员受伤,通常不存在误工费赔偿。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误工费的赔偿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当追尾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伤者因就医治疗或者休养无法正常工作,必然会导致收入的减少。此时,全责方需要承担赔偿误工费的责任。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追尾事故仅仅是车辆之间的碰撞,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存在因为人员受伤而无法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也就不会产生误工费的赔偿。不过,可能会涉及车辆维修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其他合理损失的赔偿。例如,车辆维修期间,当事人需要乘坐公共交通或者租车出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全责方通常需要承担。
追尾对方全责是否能赔误工费,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人员的人身损害以及因此导致的误工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