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方不让看孩子,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寻求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探望权。如果是诉讼离婚且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已对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对方仍阻碍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婚姻关系结束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当遇到对方不让看孩子的情况时,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友好沟通来解决问题。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探望孩子的时间、方式等具体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毕竟,良好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基础,通过协商解决既能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也有利于为孩子创造一个相对和谐的成长环境。
如果协商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调解。比如,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组织反映情况,这些组织通常具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能力,能够从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它们可以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帮助双方认识到保障探望权对孩子的重要性。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享有探望权以及对方阻碍自己行使该权利的事实。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一旦法院判决支持了探望权的请求,对方就必须按照判决内容协助行使探望权。
要是离婚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并且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已经对探望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方仍然阻碍行使探望权,此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以保障探望权的实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孩子本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