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遗嘱要点包括遗嘱人需亲自表达遗嘱内容,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与遗嘱无利害关系,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
第一,遗嘱人亲自表达意愿。录像遗嘱中,遗嘱人要清晰地亲自表达出自己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这意味着遗嘱人不能由他人代说遗嘱内容,要直接表达财产分配意愿,且表述应完整、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比如,遗嘱人要清晰说明将自己名下的哪套房产留给哪个继承人等具体内容。
第二,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存在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见证人应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从遗嘱人开始表述遗嘱内容到结束都要在场。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认识和记录遗嘱订立的过程。例如一些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不能作为见证人。
第三,见证人与遗嘱无利害关系。若见证人与遗嘱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遗嘱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利害关系人通常指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等。如遗嘱人的子女、配偶等不能作为见证人,选择的见证人应与遗嘱涉及的继承事项没有利益关联,以保证见证的客观性。
第四,遗嘱人和见证人应记录相关信息。在录像中,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同时要清晰记录年、月、日。比如可以由遗嘱人或见证人在录像中清晰报出自己的姓名,面对镜头展示自己的形象,并且明确说出订立遗嘱的具体日期。这样做有利于确定遗嘱的订立时间和参与人身份,防止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保证录像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