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公证书需在公证处办理。当事人应选择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公证,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
公证处的选择。根据《公证法》规定,申请办理遗产公证,可向多个地方的公证处提出。首先是住所地的公证处,也就是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也可以受理,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同样具有办理资格,比如遗产继承行为发生地、相关事实发生的地点对应的公证处。如果遗产涉及不动产,像房屋等,就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办理流程。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一般包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的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然后前往选定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表格中要详细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证明材料来源等信息。公证处受理申请后,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可能还会通过调查、询问证人等方式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需要积极配合公证处的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处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遗产公证书。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公证处的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在办理前可以先电话咨询,以确保准备充分,顺利完成遗产公证书的办理。

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