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属于出轨行为,但嫖娼并不必然能让另一方在离婚时获得赔偿款。
从道德和通常定义的角度来看,出轨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违背配偶间忠诚义务的行为。嫖娼是与婚姻外的他人进行性交易,明显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所以可以认定为出轨行为。嫖娼这种行为通常涉及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非配偶的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破坏了婚姻的纯洁性和伴侣之间的信任。
然而,在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嫖娼并不在明确列举的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中。
不过,如果嫖娼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那么无过错方就有可能获得赔偿。判断是否构成“其他重大过错”,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比如嫖娼行为的频率、对配偶造成的精神伤害程度等。如果嫖娼行为是偶发性的,可能较难被认定为重大过错;但如果是长期、多次嫖娼,给配偶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法院有可能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认定该行为属于“其他重大过错”,从而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所以,嫖娼虽然属于出轨行为,但无过错方要在离婚时索要赔偿款,需要看具体情况是否能被法院认定为符合法定的赔偿条件。在处理这类离婚纠纷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嫖娼行为以及该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