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家暴行为,离婚可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办理。协议离婚需双方就离婚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若无法协商一致,受家暴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是一种相对和平、快捷的方式。当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可选择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然而,如果因家暴问题,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受家暴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受家暴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对方存在家暴行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查证属实一方存在家暴行为,会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即受家暴方的权益。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离婚诉讼期间,受家暴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自身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