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死亡不一定算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符合特定条件的,可认定为工伤;不符合条件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下班途中死亡,有两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第一种情况,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强调了“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比如,职工下班途中闯红灯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死亡,经交警认定该职工负主要责任,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反之,如果是其他车辆违章导致事故,职工无责或仅负次要责任,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情况,在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要求是突发疾病,且满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例如,职工在下班途中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后,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可视同工伤。但如果超过了48小时才死亡,一般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外,如果职工在下班途中因其他原因死亡,如自身突发疾病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死亡、因个人意外摔倒等非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等,通常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在实际生活中,工伤认定需要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下班途中死亡算工伤么(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