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判刑的在看守所最长关押时间难以精确确定,可能达到数年之久,这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案件复杂程度、所处诉讼阶段等。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未判刑前会被关押在看守所,其关押时间与不同的诉讼阶段相关。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其中包括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30天,以及检察院作出决定的7天。如果被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也就是说,侦查阶段最长可能达到7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此外,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样算下来,审查起诉阶段最长可能达到6个半月。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上述侦查阶段延长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案件需要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综上所述,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没有判刑前在看守所的关押时间可能很长,甚至可能达到数年。在整个过程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和决定关押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