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存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传销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通常会遵循上述规定。“无法通知”一般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通知家属等情况。而“有碍侦查”主要是指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况。
对于传销犯罪,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案件涉及的情节较轻,可能只是一般的治安拘留,治安拘留的通知家属程序同样也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而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拘留后的通知家属环节就更为重要。家属在得知亲人被拘留后,可以及时为其聘请律师,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总之,通知家属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以及其家属知情权的重要程序,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