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故意犯罪。
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方面存在一定争议,但国内通说观点认为其属于故意犯罪。
判断一种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关键在于分析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过失犯罪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对于丢失枪支不报罪而言,行为人丢失枪支后,明知自己有及时报告的法定义务,却故意不履行该义务。这里的故意体现在对“不报”这一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不及时报告”表明行为人是有意违反报告义务,其主观上是故意的。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该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心态决定了整个犯罪的主观方面。“造成严重后果”更多的是一种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而行为人的故意主要针对的是“不报”这一核心行为。
例如,警察甲丢失配枪后,心里清楚按照规定应当马上报告,但他害怕被处分,于是故意隐瞒不报,之后该枪支被不法分子获取并用于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在这个案例中,甲对于“不报”这一行为是故意为之的,其行为符合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且主观上体现为故意,所以构成故意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