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摔倒受伤,一般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负责赔偿,但如果顾客自身存在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顾客摔倒受伤,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有义务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例如,商场地面有水渍未及时清理,导致顾客滑倒受伤,商场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顾客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顾客自身存在过错,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比如顾客在营业场所内奔跑、嬉戏,没有注意自身安全,从而导致摔倒受伤,那么顾客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再者,若第三人的行为导致顾客摔倒受伤,情况则有所不同。如果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导致顾客受伤的直接原因,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经营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没有及时制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那么经营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在第三人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经营者要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营业场所摔倒受伤的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具体的赔偿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营业场所摔倒受伤谁负责赔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