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这两者的优先顺序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这种规定主要是出于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众多建筑工人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工程款中包含了他们的工资报酬等。如果允许抵押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受偿,那么可能会导致建筑工人的工资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出现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与抵押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不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有一定的行使期限等限制条件。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下,承包人才能合法有效地主张其工程款优先权,以确保自身及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