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对于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的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有较为细化的认定标准。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形可认定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并且每次寻衅滋事行为均应构成犯罪或者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比如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是否属于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