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辞退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计算。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基础是经济补偿。确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其工资水平。
对于工作年限的计算,是从劳动者入职该单位开始计算至被辞退时。如果工作年限满一年,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了 3 年,那么经济补偿就是 3 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年限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情况,按照一年来计算经济补偿。比如工作了 8 个月,那么经济补偿按照 1 个月工资计算。而当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像工作了 3 个月,经济补偿就是半个月工资。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而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时,实际要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就是按照上述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得出的数额再乘以 2。例如,劳动者工作年限为 2 年,月平均工资为 5000 元,经济补偿为 2×5000 = 10000 元,那么赔偿金就是 10000×2 = 20000 元。通过这种赔偿机制,保障了劳动者在被无故辞退时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