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中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
在公开招标活动里,规定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是保障招标项目能够顺利开展以及实现公平竞争的重要要求。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一规定旨在维护招标市场的竞争性和公平性。
从保障公平竞争角度分析,如果投标人数量过少,比如只有一两个,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多个投标人参与竞争,能够促使他们在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充分展示自身优势,招标人也能在众多方案中进行比较和选择,从而获得更优质、更经济的服务或产品。举例来说,在一个建筑工程招标项目中,若只有一家投标人,该投标人可能就缺乏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的动力,招标人也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难以确保项目以最优的条件实施。
当出现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况时,招标人需按照法律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的过程依然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以保证整个招标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总之,“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这一规定是公开招标活动中保障公平竞争、确保招标效果的重要基石。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