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认定申请的结果出具时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一般情况下会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60日的规定是为了给行政部门足够的时间去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因为工伤认定涉及多方面因素,例如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收集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各类证据材料。
不过,对于一些事实非常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类情况通常是指事故经过清晰,受伤情况与工作的关联性很明确,证据材料容易获取和判断。例如,在工厂车间,工人在正常操作机器时因机器突发故障受伤,现场有监控视频清晰记录整个过程,且工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明确,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适用15日的快速认定程序。
此外,如果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会中止。也就是说,当工伤认定需要等待其他相关部门的结论时,这部分等待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60日或者15日的期限内,待相关结论出来后,再继续计算工伤认定的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