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砸坏汽车,一般由侵权人承担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能够明确高空抛物的具体行为人,那么该行为人需要对砸坏汽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有人亲眼目睹是某户人家的居民故意或不小心将物品抛出窗外砸坏汽车,那么该居民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此时,法律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指的是在发生抛物事件的建筑物中,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住户。比如,一栋居民楼有多个楼层,无法确定是哪一层抛出的物品砸坏了汽车,那么除了能够证明自己当时不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住户外,其他可能的住户都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是为了在难以找到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救济。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没有安装监控设备、没有对建筑物进行定期检查等,导致无法确定侵权人,那么其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例如,小区物业按照规定本应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但未安装,使得无法通过监控确定抛物者,那么物业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高空抛物砸坏汽车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