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终身监禁是一种行刑方式,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因罪行极其严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无期徒刑在刑罚体系中有着重要地位。它针对的是那些罪行严重,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会被关押在监狱等场所,进行强制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就有了一定的期限。一般来说,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例如张三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过程中他积极参与劳动改造,有立功表现,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终身监禁并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对于特定贪污、受贿犯罪的行刑措施。这种措施体现了对严重贪腐犯罪的严惩。根据法律规定,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一旦被决定适用终身监禁,犯罪分子将终身在监狱中度过,没有提前出狱的机会。比如李四因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判处死缓并决定终身监禁,那么他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就不能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提前出狱。

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是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