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方工人受伤,一般由承揽方自行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定作人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定作过失,是指定作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例如,要求承揽人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危险环境下进行高空作业等。指示过失则是指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过程中给出了错误的指示,导致承揽方工人受伤。如错误地指示工人操作机器的方法,从而引发事故。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选择承揽人时,没有对承揽人的资质、能力等进行合理审查,选择了不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承揽人来完成工作。比如,将需要特定资质的电气安装工作交给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来做,结果工人在作业中受伤。

当承揽方工人受伤后,若定作人不存在上述过失,承揽方需自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自身的保障情况处理工人的受伤事宜,比如利用购买的商业保险等进行赔偿。若定作人存在过失,那么定作人要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双方可以先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承揽方或受伤工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定作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其与工人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情况。

承揽方工人受伤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