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三天的刑期开始计算时间需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是行政拘留,从被拘留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是刑事拘留,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日开始计算。
在法律体系中,拘留主要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它们刑期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对于行政拘留,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也就是说,被拘留人入拘留所的那一天开始算第一天,往后推三天便是拘留结束的时间。例如,某人在1月1日被送入拘留所,那么1月1日算第一天,到1月3日拘留期限就满三天。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通常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但是对于被拘留的人,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日开始计算。比如犯罪嫌疑人在1月1日被刑事拘留,那么这一天就开始计算在拘留期限内,到1月3日拘留三天的期限届满。刑事拘留是一种保障性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此外,如果后续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严谨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