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
工伤复发的判定需依据多方面因素。从医学角度看,它是基于原工伤伤害的延续和再次发作。比如,一名工人在工作中手臂骨折,经过治疗骨折愈合,但一段时间后,原骨折部位又出现疼痛、肿胀等症状,且经检查确定是由于之前骨折未完全恢复好或者骨折引发的一些后续病变导致的,这就可能属于工伤复发。
工伤复发有严格的认定程序。一般需要由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工伤人员的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复发,工伤人员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复发的待遇与初次工伤有所不同。对于工伤复发的职工,在治疗期间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外,如果工伤复发导致劳动能力发生变化,还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新的鉴定结果确定相应的待遇。
工伤复发的预防也很重要。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康复和保健措施,帮助他们恢复身体机能,减少工伤复发的可能性。工伤职工自身也应该注意休息,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康复训练和保养,避免过度劳累和再次受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