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规定哺乳期多久不能判刑,法院依然会对符合判刑条件的哺乳期妇女作出有罪判决,但在刑罚执行方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哺乳期妇女,若符合条件可宣告缓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哺乳期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执行完毕的,应收监执行。
判刑与哺乳期的关系:判刑是依据犯罪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司法裁判过程。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处于哺乳期,只要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且证据充足、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法院都会依法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哺乳期本身并不影响法院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量刑。
缓刑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怀孕的妇女、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哺乳期妇女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意味着哺乳期妇女在被判处刑罚后,可以监外执行刑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当哺乳期结束,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的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应当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