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证和大产权房证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合法性、产权归属、交易和流通性、土地性质等方面。大产权房证受法律保护,产权完整,可自由交易;小产权房证缺乏法律认可,产权受限,交易存在诸多风险。
一、合法性方面大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在建设前需要取得一系列合法的审批手续,包括土地出让手续、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购房者购买大产权房后,能够获得国家认可的房屋产权证书,其权益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而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未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可能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小产权房证并不被国家法律所承认,购房者的权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产权归属方面大产权房的产权归购房者所有,购房者拥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小产权房的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农村集体所有,购房者只拥有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其产权归属相对模糊。
三、交易和流通性方面大产权房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过多限制。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房屋出售、出租或抵押,交易过程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小产权房由于其合法性存在问题,不能在市场上进行正常的交易流通。即使进行私下交易,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如交易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购房者可能面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等问题。
四、土地性质方面大产权房的土地性质一般为国有土地,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小产权房通常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如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这两种不同的土地性质决定了房屋产权的性质和权益的差异。
五、后续权益保障方面大产权房在遇到房屋拆迁等情况时,购房者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合理的补偿。而小产权房由于其合法性问题,在拆迁时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或者补偿标准较低,购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