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诈骗客户,公司是否担责需依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若员工诈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或是公司授权范围,公司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仅为员工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公司通常无需担责。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要判断公司是否为员工诈骗客户的行为担责,需考虑多方面因素。若员工的诈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或在其职权范围内,公司可能承担相应责任。所谓职务行为,指员工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且客户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代表公司。例如销售人员在推销公司产品时,以公司名义作出虚假承诺骗取客户钱财。在此情况下,客户基于对公司的信任与员工交易,公司应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公司对员工有管理和监督义务,员工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致客户受损,公司存在管理失察责任。
其次,若员工诈骗行为超出授权范围,是其个人行为,且与工作无明显关联,公司通常无需担责。比如员工以个人名义向客户借款并据为己有,未涉及公司业务与利益,这种情况就属于个人诈骗。一般而言,公司对员工的个人行为难以预见和控制,也未从中获利,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公司存在过错,如招聘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员工有犯罪前科却未察觉;或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为员工诈骗提供可乘之机,公司可能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责任。
员工诈骗客户事件发生后,公司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降低损失和影响。如果客户要求赔偿,可先与客户协商,若达不成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判定责任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