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种类主要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

首先是人的担保。人的担保即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具有补充性和从属性。补充性体现在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从属性则表现为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一般也无效。

其次是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再者是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主要方式为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最后是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制度有利于保障担保人的利益,促进担保活动的开展。

债的担保有哪些种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